电摩又出新规!放宽管理准入流程,明年6月正式生效!
[提要] 今年电动车3C政策的落地,让行业迎来了一次转折,正式的拉开了转型升级的帷幕,开始向着规范化和有序化的状态演变
今年电动车3C政策的落地,让行业迎来了一次转折,正式的拉开了转型升级的帷幕,开始向着规范化和有序化的状态演变,但这不是结束,前几天,又一项政策落地,将电摩管理的各项细节又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2018年12月6日,工信部正式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并将于2019年6月1日正式施行,2002年的《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也将正式作废。
新《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分七章四十七条,其中对生产企业申报电摩准入、产品目录准入、监督检验、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明文规定,主要内容分为下面五点。
1、 简化企业和产品类型
一是将原来过于细分的十九类生产企业和产品,简化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个大的类别,企业获得某一个类别的准入后,生产该类别之内的产品,无需再次申请企业准入,大幅减轻了企业负担。
二是推行车辆产品系族管理,鼓励企业对同一系族的车型产品按照系族申请产品准入,大幅减少准入产品型号。
2、 优化了准入管理流程
一是减少准入申请要提交的材料。
二是推行备案管理,对已经取得准入的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事项以及已经取得准入的车辆产品变更产品参数的,由原先的重新申请公告改为备案管理。
3、 建立了开放的检验检测制度
一是明确具备相应法定资质,即可承担车辆产品准入管理的检验工作。
二是对已经实施3C认证的汽车零部件,直接采用认证结果,无需再提交检验报告。
三是在企业集团中试点开展车辆产品自我检验。
4、 完善了监督检查措施
一是建立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二是建立特别公示制度,对已经取得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但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车辆生产企业,予以特别公示。
三是建立信用记录制度,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检验检测机构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5、 明确了法律责任
为了确保《办法》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办法》对未经准入擅自生产、销售、申请准入或备案时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以出租、出借、买卖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准入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实对于行业来说,各类政策的出台并不总是坏事,甚至是一件净化行业,重塑行业秩序的好事,它将真正用心做车的企业和滥竽充数的企业区分开来,将劣质的产品和其企业淘汰掉,将这部分市场资源分配给那些真正用心做车的企业。
而对于滥竽充数,用劣质产品欺骗消费者和经销商的企业,那就真的是一件坏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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