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这个品牌仅半年,经销商获刑7年被罚70万!
[提要] 仿冒知名品牌打擦边球的现象在电动车产业内并不罕见,一些小生产作坊为了谋取利益经常会去“抱知名品牌的大腿”混淆视听误导消费者。
近日,广西北海两电动车经销商黎某和王某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0万元以及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5万元!
2014年11月起至2015年5月14日,黎某、王某二人在共同经营位于北海市银海区新世纪大道一家电动车行期间,从广西玉林市无挂牌生产厂家多次购进不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范围的“上海雅马哈”牌电动车。在没有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授权书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车行内销售,累计销售金额达608195元,被查获未销售的“上海雅马哈”牌电动车57辆共价值96980元。
经日本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北京事务所鉴定,黎某、王某所销售的上海雅马哈电动车、南方雅马哈电动车,既不是其公司生产的产品,也不是其公司委托生产的产品,该批电动车是未经许可使用了该公司已经注册商标,为假冒产品。另经检验,该57辆“上海雅马哈”牌电动车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2015年5月14日,王某接到通知后,自愿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黎某、王某二人在明知玉林厂家生产的“上海雅马哈”电动车系伪劣产品的情况下,仍多次购进并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王某存在自首情节,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据此,银海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观点
仿冒知名品牌打擦边球的现象在电动车产业内并不罕见,一些小生产作坊为了谋取利益经常会去“抱知名品牌的大腿”混淆视听误导消费者。
必须指出的是,随着电动车产业发展逐渐趋向于成熟,各大品牌对于自己的权益保护也更加重视,不少企业都专门设立的法务部等部门专门负责对侵权行为的调查、取证、索赔等方面工作,未来产业内类似本文中这样的案件会不时被曝出,品牌、产品维权将成为电动车产业的新常态,在此也希望广大经销商不要被眼前利益所诱惑,去销售类似本案中的侵权产品,为日后埋下隐患!
转载请注明“电动车商情网”:
//www.kcdates.com/news/html/201608/201608221026598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