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封杀电动车,其实是违反《宪法》的!
[提要] 广州拟通过立法来封杀电动车,殊不知如此高压粗暴的规定已经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
广州拟通过立法来封杀电动车,殊不知如此高压粗暴的规定已经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
在法律专家眼中,广州市拟出台的这一条例涉嫌对上位法的“不当突破”,侵犯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生产、销售及相关行业的营业自由,以及使用者的财产权。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广州市拟定的这一条例首先涉嫌对其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不当突破”。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在满足一定条件情况下可以上路。而广州市的条例作为地方立法,作出‘禁行’规定,明显涉嫌对上位法的不当突破。
其次,支振锋认为,电动自行车是国家允许合法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且其生产和销售不需要特别行政许可,因此条例禁止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规定“涉嫌侵犯生产企业和经销商的营业自由”。
同时,广州的“五禁”违反了宪法第33条所规定的“平等权”,属于“明显的歧视”。
这要从禁电的理由说起。见诸官媒与网络的“禁电”理由可以归纳为:危险、电瓶污染环境、交通违法行为多、交通拥挤、事故处理难、冲击汽车行业等。这些理由没有一条站得住脚。要说危险,摩托车、汽车难道不危险?要说电瓶污染环境,难道电动车污染比汽车还厉害?如果是,为什么国家还要奖励发展电动汽车?要说交通拥挤,难道电动车比汽车占用道路面积还大?冲击汽车行业,为什么不说汽车行业冲击电动车行业?说到底,就是歧视穷人,歧视骑电动车的人,因此侵犯了宪法第33条保障的平等权。
“五禁”侵犯了公民平等使用公共道路的权利。公共道路是公共资源,公民有平等的使用权,禁止电动车,其实是禁止了那些买不起汽车的公民使用公共道路的权利,构成实质性的歧视。
另外,一旦广州市禁行实施,广州数百万市民的电动车将变成什么也做不了的“废铁”,造成电动车使用价值的大幅度贬值。从这点来看,政府的封杀行为其实也变相构成了对居民财产的侵害,违反了《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
《宪法》是基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广州你知道吗?
转载请注明“电动车商情网”:
//www.kcdates.com/news/html/201603/201603310930445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