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关超标电动车设立一年退市期
[提要] 韶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超标电动自行车退市的通告,《通告》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超标电动自行车禁止在市区(浈江区、武江区)道路行驶。
韶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超标电动自行车退市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超标电动自行车禁止在市区(浈江区、武江区)道路行驶。
《通告》称,为加强对我市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省公安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规定,我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至2015年12月31日过渡期满后禁止在全市范围内上路行驶。为确保我市超标电动自行车退市工作平稳、有序,决定设立一年退市期。我市超标电动自行车退市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通告》称,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整车技术性能要求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的电动自行车,主要包括: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的;最高时速超过20km/h的;整车质量(重量)超过40kg的;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超过240w的;蓄电池标称电压大于48v的等。
《通告》指出,在退市期内,对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超标电动自行车已临时登记上牌的,可继续上路行驶;对未临时登记上牌上路行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由公安交警部门对车辆予以暂扣,并对驾驶人依法进行处理;对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驾驶人,由公安交警部门对其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通告》强调,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禁止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非法改装,违者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2017年1月1日起,超标电动自行车禁止在市区(浈江区、武江区)道路行驶。
该《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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