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苏州市电动车消费争议解决办法》出台
[提要] 新版《苏州市电动自行车消费争议纠纷解决办法》近日出台,据市消保委副秘书长邹一敏介绍,该《办法》对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和特约修理者的义务均作了详细规定
新版《苏州市电动自行车消费争议纠纷解决办法》近日出台,据市消保委副秘书长邹一敏介绍,该《办法》对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和特约修理者的义务均作了详细规定,特别是销售电动自行车时销售者应为消费者正确调试,介绍其基本使用方法和维护事项,提供有效发票、“三包”凭证、说明书及合格证等,当场验证商品编号等。今后,我市各级消费维权组织处理这类纠纷时可将该《办法》作为新的依据。
买辆电动自行车本是为了方便出行,但市民赵女士却花钱买了个“麻烦”。不到一年,电动车发生多次有电却不行驶的情况。因为国家至今缺乏统一相关“质量三包”规定,遇到的问题较新,消费维权组织在处理时难度较大。为了改变这一现状,今年5月,市消保委结合《新消法》等相关法律的贯彻落实,与苏州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一起,对“老办法”进行了修订。而老版《苏州市电动自行车消费争议纠纷解决办法》2008年出台,是在省相关办法基础上制定的。
新《办法》主要在四个方面进行了修订,第一是对“三包有效期”该从何时算起,规定:“‘三包’有效期应从消费者接受商品之日起计算,并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件待修的时间。”第二是取消了小零件折旧率,将整车折旧率计算由每天0.2%增至1%。增加了第五条:电动自行车在履行“三包“规定的基础上鼓励、支持销售者、修理者与生产者作出高于本办法的承诺,以鼓励经营者自律。对第七条内容进行扩充:新增了要求经营者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生产企业、品牌的信誉等内容,以倡导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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