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折射电动自行车四大尴尬!
[提要] 为躲避拥堵,任某将电动车骑上自行车道,将步行横过道路的老人撞倒,老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任某所骑电动车最高时速超20km/h,认定为机动车,任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为躲避拥堵,任某将电动车骑上自行车道,将步行横过道路的老人撞倒,老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任某所骑电动车最高时速超20km/h,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关于“摩托车”的规定,认定为机动车,任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记者获悉,西城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任某提起公诉。
事故当天,任某骑电动车由南向北行至西四南大街缸瓦市附近遇堵车,后驶入自行车道继续行驶。突然,一老人从机动车道一辆公交车前走入自行车道,由于距离较近且车速达30km/h,任某未刹住车将老人撞倒。老人被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任某供述,他买电动车时,卖车老板称车是非机动车,所以他未考取驾驶本。但经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鉴定,该电动车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关于“摩托车”的规定,应被认定为机动车。
办案检察官李梅介绍,根据1999年国家颁布实施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不应超过20km/h、整车质量应不超过40kg。一旦超过这些标准,则该电动车被认定为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而这一认定结果将直接影响事故认定的责任分担。
本案中的任某未获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使,分别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关于“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的规定。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支队认定,任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老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首先我们要对在这一事故中遭遇不幸的老人及其家属表示慰问。无论如何,任某撞倒老人致死必须要承担责任,但交警及检察部门对这起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和评判依据,基本上折射了目前电动车所面临的诸多尴尬!
尴尬一:电动自行车到底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在本案中,检察院依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关于“摩托车”的规定将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附则一章中却明确将电动自行车归入非机动车范围。
2009年国标委曾经发布《关于电动摩托车标准有关情况的说明》中表示,摩托车与电动车界限明确,各成体系,超标车就是摩托车的观点是不确切的!
那么问题来了,电动自行车到底是什么身份?哪条法规才是错的?
尴尬二:驾驶者到底需要什么证?
在被检查机关认定为机动车后,任某的无证驾驶也自然被检察机关提及。电动自行车骑行者究竟该持什么证也就成了问题。目前,我国还没有国家统一规定的电动自行车驾驶证,只有部分城市单独发证,而且驾驶证上明确表明为“非机动车”。
尴尬三:电动自行车到底该在哪条路上行驶?
这个或许是电动自行车最尴尬的事情。前两天刚看了条新闻叫《电动车请你远离机动车道》,今天就看到了本案里电动车同样不允许在自行车道里行驶的说法。其实交通管理本质上来说就是路权的分配与控制,很明显电动自行车是没有路权的,在哪里行驶都被诟病。
尴尬四:老生常谈的国标!
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已经是老生常谈了,但却是上述几个尴尬的关键。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界定、需要持什么证件、该在哪条路上行驶等等,其实根源上都要靠国家标准去界定和评判,但偏偏这个有着数亿保有量的民生交通工具却还“穿了件16年前的外套”,国庆前听说第13稿又被否了,笔者也只能呵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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