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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实施意见:新建公共建筑须配建电动车充电设施

来源:安徽日报作者:综合
浏览:2015-3-21 9:56:34
[标签]:安徽新规,充电设施,电动车充电
[提要] 从今年起,我省将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使用。为解决“充电难”这一最突出的瓶颈,我省将大力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加快形成布局合理的充电服务体系。

  从今年起,我省将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使用。为解决“充电难”这一最突出的瓶颈,我省将大力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加快形成布局合理的充电服务体系。同时,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要率先采购使用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也将扩大新能源汽车使用规模。

  根据国务院出台的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指导意见,我省制定了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意见要求,从今年起,新建办公楼、商场、酒店等公共建筑类项目和城市公共停车场,原则上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的20%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新建住宅小区原则上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1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各市要鼓励建设集停车场和充电功能于一体的立体化停车场,逐步推进已建和在建的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以及住宅小区增建充电桩。鼓励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在单位内部停车场设置一定数量的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并配建充电桩。我省将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领域,同时加大对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的支持力度。

  2014年至2016年,省本级及合肥、芜湖两市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扩大应用规模,省内其他各市也要结合实际确定推广目标。国有企业也要参照这一要求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并采取新建、改建、租赁充电设施等措施,鼓励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各市和省有关部门要在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及环卫、物流、市政、邮政、机场和车站通勤、公安巡逻、景区观光等领域加大新能源汽车使用推广应用力度。从2015年起,合肥、芜湖两市公共服务领域每年新增或更新车辆中的新能源汽车比例应不低于30%。在公路客运上,探索开通城际间新能源汽车客运专线,不断增加营运路线和规模,并逐步向全省范围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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