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起,《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届时,成都市将对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凡未纳入《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一律禁止在成都市销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登记上牌,禁止上路行驶。今日,针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管理情况,成都市工商局进行了有关问题的解答。
问题一:《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后,如果销售单位仍然在违规销售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如何处理?
答:《条例》规定:“在本市销售未进入产品目录或者与产品目录技术参数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处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上述行为进行举报,一旦查实,工商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最高1000元的奖励。
问题二:《条例》正式实施后,消费者在成都市购买到未纳入成都市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该如何处理?
答:可以要求销售单位退换货,如果销售单位拒绝退换货的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工商部门将依法处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问题三:怎样才能知道所购电动自行车是否纳入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
答:《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管理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有效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产品已经纳入《目录》。”
同时,一经批准纳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将获得《目录》审核部门颁发的《成都市电动自行车目录产品证书》。所以,消费者可以通过店堂内的公示、告示、查看《成都市电动自行车目录产品证书》等了解所购产品是否纳入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并通过在销售凭证中要求销售单位注明等方式取得销售单位的承诺,防止销售单位利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未纳入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产品。
问题四:库存在商家店铺内的超标车,在相关部门回收前,外地人购买于非成都区域内使用,可否出售?
答:《条例》规定: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成都市要求,未进入成都市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因此,成都市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库存在店铺内的超标车,不管购买人向其购买后是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都是不能销售的,否则,工商部门一旦发现并查实,将依据《条例》予以查处。有库存超标电动自行车的销售单位,可以在《条例》正式实施前,通过向厂家退换货、厂家回购、运往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其他地区进行销售等多种方式或途径解决库存超标车。
问题五:如果购买了超标车,如何退货?商家不受理怎么办?
答:既然是超标车,其肯定是未进入我市产品目录或者与产品目录技术参数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因此,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单位予以退换货,如果销售单位拒绝退换货的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工商部门将依法处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问题六:购买了非目录上的电动自行车咋办?能否到指定地方以旧换新?
答:对于非目录上的电动自行车,可能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一种是该产品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要求,未纳入本市产品目录。另一种情形是该产品技术参数虽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要求,但还未正式纳入我市产品目录。因此,不管消费者购买的是何种情形的非目录上的电动自行车,按照《条例》规定,都可以要求销售单位退换货,如果销售单位拒绝退换货的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工商部门将依法处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问题七:目前,市场上能买到符合成都市上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吗?
答:这个是可以的。目前,成都市已有17个厂家的32个型号的产品,经成都市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符合《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管理办法》技术参数要求,并将在《条例》正式实施后纳入成都市第一批产品《目录》管理。为响应成都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新政,上述生产厂家正在积极组织生产,以便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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