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9月26日从成都市经信委获悉,该市即将出台《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其中,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被定为20公/小时。目前,该《办法》正在征求市民意见。
在征求意见稿中,《办法》提出成都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办法要求的纳入《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未纳入《目录》的,禁止在本市销售和登记。
对于纳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除应符合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外,成都市还提出了10项强制性要求,包括最高车速、电动机功率、蓄电池的标称电压、轮胎宽度、前后轮中心距、装饰宽度等。
其中,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被限定在20公里/小时,且电器系统不得具有可调节最高车速的功能;不含电池的空车质量必须≤40kg,含电池的整车质量必须≤55kg。“《管理办法》特别提出,电动自行车需要具有超速自动断电功能的限速装置,且必须固封。”成都市经信委相关负责人说。
今后,在成都市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由其生产企业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向市质监局申报纳入《目录》管理,《目录》将向社会公布。“纳入《目录》管理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擅自变更技术参数,其相应产品将被从《目录》中删除。”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对违法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65。经查证属实后,由相关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给予举报人不超过1000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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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对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要求:
最高车速≤20km/h;
电器系统不得具有可调节最高车速的功能;
具有超速自动断电功能的限速装置,且必须固封;
空车质量≤40kg(不含电池)且整车质量≤55kg(含电池);
电动机功率≤300W;
蓄电池的标称电压≤48V;
具有脚踏行驶能力;
轮胎宽度≤66mm;
前后轮中心距≤1200mm;
装饰宽度≤5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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