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记者从平潭交管大队获悉,我区已拟定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方案,《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也将于近日发布,拟于今年8月起实施。按照规定,电动自行车需“有牌有证”才能上路。
《暂行规定》将在实验区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和通行管理进行全面规范。要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共同协作,对非机动车生产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会同编制《产品目录》,并对列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注册登记,依法对无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企业进行查处取缔,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企业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相关惩罚。
《暂行规定》实施后,电动车自行车所有人就要在购车之日起60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在《暂行规定》发布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实施之日起 30 日内向居住地公安局申请注册登记。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将按规定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等。
对于电动自行车的合格标准《暂行规定》也作出明确划分,对于合格电动自行车发放使用期限5年的号牌;对于超标的电动自行车采取过渡性管理办法,拟发放使用期限18个月(至2016年2月28日止)的临时过渡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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