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豪饮后,明知朋友是醉驾,仍搭乘其电动车回家,不料与小客车相撞造成伤残,近日伤者耿先生起诉索赔损失,目前被海淀法院判决自担20%的责任。
去年5月,耿先生、秦某与朋友聚餐,席间举杯畅饮。聚餐后,因住处相隔不远,秦某骑电动车顺路载耿先生回家,途中与吴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秦某与耿先生均受伤。
交警现场勘验,认定吴某驾车通过路口车速过快,未确保安全,负事故主责;秦某醉酒驾驶电动车,负次要责任。
经鉴定,耿先生的伤情已构成十级伤残。与秦某、吴某协商赔偿未果后,耿先生起诉二人以及为吴某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损失。
庭审中,三被告均认为,耿先生明知秦某系醉驾,却仍选择搭乘其电动车,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耿先生明知秦某系醉驾的情况下仍选择乘坐,对于其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因此,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耿先生的损失予以赔偿外,对超出交强险的损失,参照吴某、秦某、耿先生各自的过错程度,最终认定吴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秦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而耿先生自行承担20%的责任。
转载请注明“电动车商情网”://www.kcdates.com/news/html/201405/201405260946016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