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佛山出台的新规不少,电动自行车禁行是其中之一。但从新规执行这几天的情况来看,新规的效果“麻麻地”。笔者在采访交警部门时,对方也坦言目前执法的可操作性有限,一般以劝诫为主。
这样的局面,无疑令新规处于一个极其尴尬的位置。本来,关于电动自行车的弊端,明眼人都看在眼里,尽管怎样禁仍存在争议,但作为游离于现行交通体系的一种交通工具,对其予以一定的约束应该成为社会的共识。
从使用者的角度来说,电动自行车的优点非常明显,集灵活、价格便宜、驾驶门槛低等众多优势于一身,无论去大街小巷还是穷乡僻野都非常方便。但笔者认为,电动自行车的“兴衰”其实与公共交通并没有太强的相关性,起码不是相关性最强的。其实,电动自行车与家庭汽车一样,都属于私家车。所以思考电动自行车问题时,首先要确定其性质。
既然电动自行车是私家车,从商品经济、价值公用的角度来说,电动自行车与公交车并不是非常吻合的“可替代品”。相反,与其功能相似的摩托车无疑更能构成竞争或者替代作用。但两者比较,电动自行车也明显占有优势:比价格,电动车比摩托车要便宜多了;比功能,现在新出的电动车的功能应有尽有;比能耗,摩托车需要花钱加油,但电动车则只需要充电;比速度,如果是超标的电动车不一定比摩托车慢多少,更何况市民的活动范围并不是很广,不超标电动车的性能已经绰绰有余;比操作,电动车的驾驶难度、入门门槛也也远低于摩托车。
跳出种种纷争,电动自行车的种种优点一目了然。当然,它的缺点同样明显,特别是现在处于监管真空状态,对交通秩序、生命安全已构成实质性的威胁。
长篇大论说了那么多,笔者只是想提醒大家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市场商品存在的合理性,正所谓“存在便是合理”;也正是因为这种合理性,让它深深植根于现实。而新规恰恰是忽视了这种合理性,从一开始便摆出了“电动车是旁门左道”的架势,誓不清除不罢休。如此,安能起到应有的管理效果呢?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电动自行车存在的价值需要重估。管理当然是必不可少的,但不能一开始就想着用强制力去灭了它,让市场说了算,不是更好么?若然新规能更接地气,站在这个角度去制定、去进行管理,效果或许就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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