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记者从肇庆市公安局获悉,今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为肇庆市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过渡期。过渡期内,非端州区超标电动自行车禁止在端州区摩托车限行区域内通行。
在7月1日~9月30日,对今年4月30日前在外市购买和6月30日前在肇庆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临时通行登记,统一核发临时通行标志。临时通行标志只在肇庆行政区域内有效,外市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准进入肇庆辖区内行驶。
对肇庆已进入流通领域但尚未售出的存量超标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和经营者要在6月30日前自行处理完毕。从7月1日起,禁止在肇庆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
对今年5月1日后在外市购买及7月1日后在肇庆本市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临时通行登记。对于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强制标准,但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相关技术标准,且符合关于机动车登记条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按机动车纳入道路交通管理并核发机动车牌证,参照摩托车通行有关规定管理。
办理临时通行登记的,须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1.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暂住人员居住证。2.购车发票等超标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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