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在交通事故中的归责及法律责任
[提要] 电动车这类的交通工具在日常生活中被大量的使用,在现实中依据电动车的大小、驱动等等将其分为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电动车这类的交通工具在日常生活中被大量的使用,在现实中依据电动车的大小、驱动等等将其分为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要是电动车发生交通肇事的,那么会根据具体电动车的类型不同,进行正确的归责。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电动车交通肇事归责原则的内容吧。
一、电动车的属性:机动车亦或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为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通常将非机动车分为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畜力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电动自行车纳入非机动车管理的范围,并对其种类登记、道路行使速度作了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使。
电动自行车的厂家在生产的过程中并没有准照这些标准进行生产,很大一部分电动车的最高时速已达到50km/h(这一类的电动车可以称为“超标电动车”),与一般机动车的时速相差不大。然而,消费者在选购的过程中,也不知道相关的国家标准,而且还认为这一类的电动车既具有了电动车的灵活、轻便的特点,又兼具了机动车的时速,很实用。
由此造成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的电动车如何界定。依据目前交管部门的处理管理,经鉴定时速超过20km/h的依据机动车的归责原则划分责任。 基于此,笔者认为区分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亦或非机动车的依据在于时速是否超过20km/h。
二、电动车交通肇事归责原则
电动车交通肇事中,依据是否属于机动车的不同,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完全不同的。
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无过错原则;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与其他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过错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肇事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肇事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肇事,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肇事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按照此法律规定,我国道路交通肇事的归责原则采用多元化归责原则,根据交通肇事主体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即: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肇事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肇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驾驶人员无论有无过错,只要对非机动车、行人造成损害,法律规定其承担赔偿责任就应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行人若有过错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即过失相抵,但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应由机动车一方举证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应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只有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以致发生交通肇事,机动车一方才免除承担民事责任。
三、相关建议。
1、极力构建电动车行业的法制体系,依法登记。
一方面,规范电动车生产企业的责任,要求他们按照标准生产产品,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样才能在源头上遏制“超标电动车”的出现;另一方面,可以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的司法解释、国务院条例、或者政府规章制度上,对超标电动车做出相关的类似于机动车的规定,包括驾驶人年龄、驾驶人资格以及车辆牌照等,这样就为司法机关处理电动车交通事故提供很好的法律依据。
2、司法机关利用现有规定,合理合法的处理案件。
首先、对于非超标电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就应该按非机动车的规定进行处理;其次,对于超标电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就要参照机动车的规定办理。在损害赔偿上面,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强制责任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要求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医疗费及人身损害进行赔偿,确保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在物质上得到帮助。那么对于没有投保交强险的超标电动车,也应该要求侵权人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对事故受害人进行先期赔付,超过部分再做赔偿。这样既体现了交强险对事故受害人及时救治的目的,又给法院在赔偿标准上确立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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