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近日就省政协委员骆少鸣向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提交的《关于建立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议》提案作出答复,鼓励电动自行车和“超标电动车”所有人自愿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争取通过立法途径设定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省公安厅指出,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增长较快,但交通安全状况不容乐观。2014年,全省共发生电动自行车(含“超标电动车”)一方负同等以上责任并导致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499起,造成45人死亡、590人受伤,同比2013年分别上升13.93%、4.65%、12.81%。
为防范日益增大的交通意外风险,各地在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上探索引入车辆保险制度。2015年5月1日起,中国人保福建分公司在福州针对新销售的电动车开展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投保试点。目前,我省南平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求“超标电动车”需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由于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未作出明确规范。因此,对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是否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只能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自愿作出决定。
省公安厅拟采取以下措施,积极推进此项工作:一是积极协调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促进商业保险公司推出更多适用于电动自行车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险种;二是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广泛宣传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目的意义,鼓励电动自行车和“超标电动车”所有人自愿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三是探索通过电动自行车生产协会、销售商,逐步建立、推广电动自行车附带第三者责任保险销售制度;四是商请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共同探索实施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和操作性,并适时向国家保监局建言献策,争取通过立法途径设定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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