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记者从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获悉,《平潭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8月1日起实施,电动车上路需先上牌,其中,超标电动车发“临时号牌”,使用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其所有人要购买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相关保险。根据《规定》,平潭将电动自行车分为“合标车”与“超标车”,在《规定》实施后购买的“合标车”,应在60日内到公安交管部门上牌,在《规定》实施前购买的“合标车”,应在30日内上牌。对于“超标车”的上牌,在《规定》实施前购买的,发放临时过渡号牌、临时行驶证,使用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在《规定》实施后购买的,不予登记报牌。符合上牌条件的超标电动车应在《规定》实施后30日内到公安交管部门上牌。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自行车时要根据各经销商提供的《产品目录》进行选购,对符合《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进行购买,并索取购买发票和产品合格证明,以便于登记挂牌。消费者购买不符合《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将不予登记上牌。按《规定》,合标车辆驾驶人必须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持有手把式机动车驾驶证(F或E证)的,不得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超标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不得超过2人。
同时,《规定》还明确,鼓励合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相关保险,但超标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要购买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相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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