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简称《办法》,将于2014月3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没收车辆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杨宜生透露,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海南省电动自行车数量迅猛增加,且大部分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质量和体积都超过了国家标准,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很大压力和隐患,要加强规范管理。据此前公布的数据,海口超标的电动车有近31万辆,街头随处可见,违规行驶现象更是屡见不鲜。因数量庞大,海口市政府方面决定黄牌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许可期限顺延半年。
为规范管理电动车,《办法》要求,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若有违法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依法没收车辆和违法所得,处销售车辆(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车辆)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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