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  州  市  公  安  局

郴 州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郴 州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郴州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郴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关于规范郴州市市城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销售和使用管理,规范市城区道路通行秩序,确保市城区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产品质量法》、《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电动车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城区部分区域道路限制摩托车通行的通告》(郴政通[2010]13号)的规定,现就市城区郴州市市城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郴州市市城区内禁止任何超《电动车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销售和上路行驶。即: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并具有电动、脚踏两用功能。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和买卖“超标”电动自行车。工商、质监等部门将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对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工商部门将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三、公安机关将加大路面巡查力度,严厉查处“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交通违法行为。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助力车,将依据《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城区部分区域道路限制摩托车通行的通告》(郴政通[2010]13号)及《郴州市公安局关于对市城区交通管制限行区域内违法行驶的摩托车驾驶人依法处理的公告》的要求,予以依法从严处理。

  四、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

  (一)驾驶电动自行车最高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二)电动自行车要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在距右侧道路边缘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

  (三)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十六周岁。

  (五)不得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

  (六)电动自行车可以搭乘一名十二岁以下的儿童(搭乘六岁以下儿童应当使用安全座椅)。禁止搭乘超过十二岁的人员。

  五、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违反上述交通管理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车辆至指定场所。驾驶人接受处罚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再予返还车辆。

  六、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醉酒后驾驶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

  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用电动自行车进行非法营运,经查实属非法营运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暂扣非法营运车辆,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八、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将电动自行车停放于在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地方,否则,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九、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照执法人员要求立即停车接受检查、强行冲越执勤点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之规定,对驾驶人处十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接受处理,并经公告三个月后仍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车辆依法处理。

  十一、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