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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身份”界定 三种电动车没有上路权利
来源:海口晚报     2005-12-20 9: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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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省交警总队日前已就电动车如何界定类型等市民关注的焦点问题作出答复。 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后,电动自行车作为“非机动车”的身份得以确定,但很快就出现超重、超限速的“电动自行车”,这些车辆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合法与否?海口市交巡警支队近期就此向省交警总队递交了《关于电动车车辆类型有关问题的请示》,要求总队给目前在街道上跑的电动车划清身份类型。 省交警总队向公安部汇报后,根据国家相关标准作出答复,该答复书已下发至各市县交警支、大队。 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副所长陈雄说,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同时电动自行车的型号编制头两位字母应冠以“TD”。依据《答复》划分,街道上的“电动自行车”大致可分为4种类型。 第一,符合国家标准,且型号编制头两位字母按规定冠以TD的电动自行车,应该为非机动车。其道路通行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管理,是否实行登记制度,待省政府出台法规后按规定执行。 第二、对型号编制头两位字母冠以TD,但最高车速、整车质量、脚踏行驶能力、轮胎宽度等明显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所谓电动自行车,应界定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非机动车范畴,因此,不享有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权利。 第三、对头两位字母未冠以TD而冠以其他字母或者数字编制型号、或者只有品牌未编制型号的二轮或三轮电动车,应认定为不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这类电动车辆如符合GB7258-2004国家标准有关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定义,且又列入国家公告目录管理的,应界定为机动车,当地政府不限制登记和限行的,可按机动车管理规定办理登记和管理。如当地政府限制登记和限行的,则不予登记。 第四、对未列入国家公告目录管理的,这类电动车辆,应视为非法生产的机动车,不能办理登记,也不能上道路行驶。 相关链接: 按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整车的主要技术性能应该符合: 一、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20Km/h。 二、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应不大于40Kg。 三、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行驶能力,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 四、电动自行车的轮胎宽度应不大于54mm。 五、电动自行车一次充电后的续行里程应不小于25Km等。
关键词:电动车 
我来说两句( ) | | 责任编辑: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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