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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交警支队通告:加强燃油助力车和电动自行车管理
来源:水母网    电动车商情网 2005-12-16 8:5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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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维护广大消费者及全体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5日,烟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就加强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发布通告。 通告规定,按非机动车管理的燃油助力车和电动自行车应符合下列条件。 燃油助力车:装有汽油机,具有两个车轮,发动机汽缸容量不大于36ml,能实现脚踏、机动两种功能,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5km/h。电动自行车: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最高设计时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kg;轮胎宽度不大于54mm。对不符合上述标准要求的二轮、三轮燃油车、电动车但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可申请机动车登记。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为加强管理、统一标准,符合纳入非机动车管理的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定期向社会进行公告。烟台本市范围内销售上述车辆的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商,应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提供所销售车辆的有关技术资料、样车及样车标准照片,经确认符合上述条件的车辆产品及厂牌型号,烟台交警网站(网址:www.ytjj.gov.cn)定期予以公告,非机动车管理部门依据公告车型及车主持有购买车辆的相关凭证核发牌证。市区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时,应先上网查询公告情况或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咨询,不要轻信商家宣传盲目购买,避免造成经济损失。 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必须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必须靠近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核发的非机动车牌证,一律视为无效牌证,发现后将依法收缴。 通告明确指出,销售部门有弄虚作假误导消费者、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或向消费者提供非法牌证行为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违反本通告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链接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核发的非机动车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关键词:电动车 
我来说两句( ) | | 责任编辑: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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