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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 解禁不一刀切(二)
来源:广州日报   电动车商情网 2004-5-17 1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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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主管部门声音 上路后限速15公里/小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类别。日前,省公安厅表示,就人大代表“四问”作出答复,要严格执法,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问:是否能上路?答:大城市、山区不能一刀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明确赋予电动自行车相应的法律地位,定义为非机动车。该法第三十九条也赋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车辆禁止通行的权利。因此,电动自行车最终能否实现道路通行权,取决于各地的实际情况,由省政府综合考虑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进行决策。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等地区经济较为发达,私人小汽车发展迅速,摩托车将逐步淘汰退出市场。而欠发达的地区和山区,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对电动自行车的发展进行政策引导。因此,在发展电动自行车的问题上必须充分考虑到各地的实际情况,不能搞“一刀切”,既不能严令禁止,也不能强制各地执行。 问:是否要登记?答:由省政府授权各市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电动自行车登记与否,主要是解决其行车道的问题。由于法律已明确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类别,如行驶自行车道就可以参照相应的管理办法不实行登记。因此,电动自行车的登记问题,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各市确定。 问:是否支持产业发展?答:可加快筹建省行业协会。 电动自行车具有轻便、环保等优点,省经贸委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将鼓励支持业内企业大力发展电动自行车产业。该委正指导轻工行业协会加快筹建省自行车行业协会。通过充分发挥该协会的作用,提高业内企业的自律性,进一步规范业内管理和提升广东省电动自行车产业的竞争力。 问:如何加强管理?答:限速15公里/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限制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据了解,省经贸委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环节的管理,要求各生产企业重点控制最高车速按现时标准规定不能大于20公里/小时。 历史回眸:两年前广东暂定此车不适宜上路 据了解,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非机动车曾有争议。2002年,广东省公安厅在有关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问题的批复中表示,由于国家有关部门正论证,公安部暂不对电动自行车、汽油助力车实行统一的交通管理政策,为保障广东省交通安全畅通,依照有关规定对电动自行车、汽油助力车不予发牌,不准在道路上行驶。 电动自行车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类别,按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定义,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李桂文 凌云)
关键词: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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