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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电动车归非机动车 能否上路未明确规定
来源:柳州日报   电动车商情网 2004-5-13 15:3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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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案例:3月1日,“三桥一路限摩”正式实施。此前,不少人买了电动自行车。“限摩”第一天,急匆匆骑着电动车过桥的李小姐被交警拦了下来,原因是她的电动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标准,也在禁行之列。 相关法规:电动自行车是不是非机动车?在《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对“非机动车”的定义解释中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同时,交法的第十八条也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点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电动自行车归类于非机动车,解决了电动自行车的属性问题。据了解,根据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对电动自行车的定义为:以蓄电池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力辅助动力功能的特种自行车。该标准还对电动自行车的技术要求作了规定:最高时速应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公斤,具有良好的脚踏行驶能力。上路行驶的非机动车是否登记,交法明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而定,目前我区对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还没有颁布。从目前我市市场上销售的电动车来看,有的外形如摩托车一样,不但外形尺寸、车身质量大,而且行驶的速度都超过了规定的标准,像这样的电动车是不能作为非机动车来管理的。(梁健 李钢)
关键词:电动车 
我来说两句( ) | | 责任编辑: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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