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驴”不能上路?市民告倒交警
惠州市民张建豪在街上骑电动自行车(俗称“电驴”),后被交警扣罚,为此这位市民将交警告上法庭。
近日,这起因电动自行车上路引发的我省首例官司有了初步结果,张建豪接到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他状告惠州交警一案胜诉:法院判决被告惠州交警支队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返还已收缴的罚款200元、停车费45元,诉讼费100元由败诉方承担。
骑电动自行车上路被罚款
去年10月23日,张建豪骑着电动自行车上班,途经惠州市区江北云山西路时,被江北交警大队云山中队民警拦住,电动自行车被扣下,还开出200元的罚单。就这样,他被罚款200元,还有45元的停车费。随后,张建豪向惠州市交警支队提请行政复议被驳回。一气之下,他把惠州交警支队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决惠州交警支队的行政处罚无效,退回已缴罚款和停车费。
此案今年1月8日在惠城区法院立案,2月17日开审。庭审中,被告方提交的证据是“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和“广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2002]92号文”以及47号文。这3个文件中有关规定指出,电动自行车的属性(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尚在论证中,故对电动自行车不予发牌不让上路,同时参照对电动滑板车的管理办法予以扣罚。
法院:行政处罚无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立法法》,惠州市政府、广东省公安厅都没有立法权,因此被告作出行政处罚的以上3个依据都不属于法律、法规或规章范畴,不可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目前国内尚无任何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被告对张建豪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予以撤销。
由于环保和“禁摩”的需要,电动自行车因其环保、轻便和经济的特点被很多消费者看中,成为摩托车和自行车的替代品。
电动自行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能否上路,一直都有颇多争议。5月1日即将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就正式界定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戴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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