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电动自行车的“上路权”,惠州市民张建豪一纸诉状将扣罚其车辆的当地交警部门告上法院。尽管目前孰是孰非尚无定论,但关于电动自行车能否上路行驶的争论在全国许多省市早已沸沸扬扬,其“生死存留”问题更是备受社会关注,在消费者和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中,支持者众多,禁行的呼声也不小。
是大力提倡,还是禁止上路行驶?国家权威部门至今仍然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具有环保性能的新型代步工具电动自行车将以一个合法的“非机动车”身份,允许在其非机动车道行驶。然而,目前,广东省乃至全国许多城市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现象却相当普遍,令消费者无所适从。显然,能否上路,事关整个行业的生存和发展。
◆ “禁行”烽烟四起
据统计,电动自行车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少量上市以来,仅六七年的时间,已经从原来全国10多家生产企业迅速发展到目前的600多家,产量也从当初的年产一二万辆迅速攀升到数百万辆,2002年国内市场销售已经突破10 0万辆,2003年的产量就已达250万辆左右。业内人士估计,在汽车、摩托车仍处于销售高潮的同时,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的市场销售量每年几乎以50%的增长速度迅速递增,在许多地方大有取代自行车的态势。
随着电动自行车悄然走进千家万户,近年来,北京、福建、湖北等许多省市为了控制道路交通安全,纷纷对电动自行车亮起“红灯”,禁止在道路上行驶。从2001年起,类似事件也相继在广东省的深圳、佛山、河源等10多个地市上演。其原因与惠州极为相似,主要是因为“电动自行车尚没有一个合法的身份,且车速较快,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据了解,为了限制电动自行车的发展,各地纷纷采取禁行措施,尽管各地允许正常销售,但却禁止在城区主要道路上行驶。北京、上海、南京等地则采取上牌限制,有牌可以上路行驶,无牌则禁行。从去年6月起,福州市政府还专门发布通告,宣布禁止销售电动自行车,对已经售出的10万辆车核发4年有效期的临时牌照,同时,还专门指令工商部门直接取消销售商的相关销售项目,令舆论一片哗然,从而引发当地22位消费者集体状告交警部门的行政诉讼案件。
随着电动自行车的迅猛发展,“禁行令”也相伴袭来,以致让许多城市的消费者不知所措,目前,几乎形成了这样的一种局面:“买时正大光明,骑时偷偷摸摸”,严重的则“只能放在家中成了摆设”。
◆ 遭遇法律盲区
各地“禁行”措施的出台,由此所引发的争议也日益增多。支持者认为,电动车以电力驱动为主,比较轻便、安全,既可以减少城市废气排放量,达到环保目的,又可以满足市民交通需要,是一种新型代步工具,应该加大扶持和发展。
反对者则认为,电动自行车的行驶、制动、转向等技术性能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有关标准,其结构也不符合国家有关非机动车的标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所称的车辆,故不具备上路资格。由于其车速过快,自身安全性能系数低,对行人的威胁远远大于普通的自行车,应该予以禁止和取缔。
长期以来,由于对电动自行车概念一直界定不清,各地为此争论也大都没有结果。据记者调查,在今年5月之前,各地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各不相同。
去年9月,深圳人大召开“禁摩”听证会时,市场上曾出现短暂的销售高潮,由于无牌不能上路,交警部门一直查得较严。有关人士透露,以前即使骑车人有发票,车子也要查扣。从去年10月份起,《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只要出示车的发票,扣下的车子可以归还原主。
而在广州市,由于一直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在城区道路很少能够看到其身影,但在白云区等城郊地方出现电动车比较畅销的局面。尽管佛山、河源等地一直是采取禁止的态度,但销售生意还是“一直不错”。
有关人士介绍,在强硬的禁行令下,尽管福州市22位消费者集体状告交警部门,但因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支持,结果还是消费者输了官司。而拥有7万多辆电动自行车的成都市从去年8月正式实施电动车交通管理规定,采取“放”的办法,将其纳入非机动车管理,明确限定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市民欢呼声一片。
◆ 将不再是“黑户”
去年10月28日颁布并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无疑是个利好消息。
该法明确将电动自行车列为非机动车,并规定“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有关业内人士指出,在该法正式实施后,电动自行车将有一个“合法的身份”,“上路权”将不会存在争议,但能否真正上路行驶,同样会遭到各地方政策的“对付”,“毕竟它会给交通带来一定的压力”。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也就是说,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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